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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工程施工及设备招标管理办法
2011年07月11日   审核人: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北大学基建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均必须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划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与校园规划办归口建筑管理系统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招标投标管理有关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五条 中北大学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确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条 对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其他项目可以公开招标,也可以邀请招标。 

对于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项目或有保密要求的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八条 以设计为龙头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整体总承包,必须以招标方式,并在具有相应设计资质条件的单位中发包。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项目法人是招投标活动的主体,是招标活动的招标人,在依法进行的招标中,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主动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建设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校建设管理委员会和用户监督委员会依法行使管理和监督权利。校建设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为纪检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校工会,用户监督委员会为各用户或用户代表组成。 

第十条 学校对招标工作实行招标方案审核备案管理制度。 

建设与校园规划办公室负责制订具体的招标方案,经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核,校档案室备案存档。建设与校园规划办公室综合科负责立项工程中勘探、监理、施工队伍招标组织工作;工程科负责工程设计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招标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所有项目的前期咨询研究、勘察、工程设计,全过程施工监理、施工全过程以及成套设备、非标设备设计与制造等均要在有关部门及建设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其招标文件必须经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3000万元以上项目招标;由项目法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3000万元以下项目可以自行组织招标。开标地点统一在太原市有型建筑市场交易中心。 

第四章 招标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被批准后进行; 

(二)建设项目的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以及以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在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准后进行; 

(三)招标项目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批准后,建设与校园规划办公室立即组织制订招标方案,并按第十条经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核备案。如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建设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修改招标方案。 

招标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文件及其主要建设规模和内容; 

(二)拟进行招标的内容及其估算价格; 

(三)拟采用招标方式、时间和地点; 

(四)对投标单位的要求; 

(五)评标专家的专业构成。 

招标方案应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方案备案表》 

第十五条 招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成自行招标办事机构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投标单位报送有关投标文件和资料;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有资格的投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七)安排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中有关问题答疑; 

(八)成立评标委员会。 

(九)召开开标会议; 

(十)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一)发出中标单位通知书; 

(十二)项目法人与中标单位签定相关合同。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者须知:包括对投标文件的规定、废标说明、投标文件的修改、保密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等。 

(二)招标项目的综合说明:包括项目概况、经济技术要求、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三)投标要求:包括投标报价要求、报送投标文件的起止日期地点、开标日期和地点以及投标文件的格式规定等(包括安排现场踏勘和解答招标文件的内容)。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七条 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日期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在《山西经济日报》、《发展导报》、山西经济信息或网或太原市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统一发布招标公告。 

第五章 标底制订与投标审查 

第二十条 招标项目需要制订标底的,标底价格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确定。 

第二十一条 标底价格编制应当依据项目的批准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规范及标准定额,并控制在批准投资之内。第二十二条 标底必须保密。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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